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_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8月第13卷第4期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ofShanxiFinanceandTaxationCollegeAug.2011Vol.13No.4【财务与会计】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辨析———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章君(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重庆402160)摘要: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并没有直接给企业带来货币性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在税法上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从税收的角度上认为它实现了销售,产生纳税义务。由于增值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与会计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尽相同,故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难免会容易混淆。本文基于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辨析。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306(2011)04-0052-0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上来说的,然而两者之间的规定存在差异,税法是权威,企业会计准则是准绳,到底以哪一方的规定为准?在实际工作当中往往会很难把握。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比较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希望对广大财税工作者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核算业务有所帮助。一、增值税中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根据新税法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上述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同于一般货物的销售行为,从会计角度上讲,这些行为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虽然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并没有以货币形式表现),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税务机关为了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阻止税源流失,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故将其“视同销售”,并按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八种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强调的货物的移送使用,并不包括财产的移送及提供劳务等行为。对于(一)和(二)两种视同销售行为,针对的是委托代销业务当中的委托方和受托方;(三)强调的是货物在不同县(市)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的移送并用于销售;(四)、(五)、(一)(二)(三)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项目;(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收稿日期:2011-07-08作者简介:章君(1983-),男,河南信阳人,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会计系助教,研究方向:税收筹划。52(六)、(七)、(八)中都有自产或委托加工,也就是说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上述方面,均应当视同销售,而(四)、(五)两项视同销售行为中没有“购买”的货物,(六)、(七)、(八)三种视同销售行为中均包括“购买”的货物。因此,对于购买的货物,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则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作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若原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应当在改变货物用途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购买的货物分别用于(六)、(七)、(八)三个方面即投资、分配和赠送,则应当在对外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的上述八种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并缴纳税额。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式: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一)和(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有实际销售额,可以直接使用公式计算税额,余下的六种视同销售行为都没有实际销售额,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顺序来确定:(1)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其他纳税人当月平均货物的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以下对八种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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