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法规名称】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9-29【实施时间】2011-01-01【正文】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类:(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第三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四条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第五条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第六条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八条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执行。第十条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建,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一条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第十二条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占用重点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重点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座椅、果皮箱、护栏、标识牌、廊架、凉亭、雕塑、亮化灯具、地面铺装等设施;(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三)取土、挖石、焚烧物品;(四)违反规定野炊、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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