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丁•纳税人资产重组冇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2.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介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値税的征税范囤,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丁•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増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巫组仃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増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王骏点评——这是-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对上市公司熏组也是一个利好!另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准备期会有人虽的资产重组业务,如何能够借助这个文件实现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联介转让,也可以节约税负。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之所以耍废止,是因为莫内容被包含在13号公告之中,内容被吸收和放人。国税函[2009]585号之所以耍废止,是因为英规定被彻底颠覆,征税完全变成不征税。国税函[2010]350号被废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现在这个文件连个鬼影都没有看见,就被废掉了,信息公开呀,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张伟点评——关丁•纳税人资产朿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初看印象---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沖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终于说了个痛快话!此前虽然-•般认为,介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还耍加上若T解释工作來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并不征税,分立耍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总局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说句明白话,这下子,多年之隐,一时了之!王骏点评——要是再來一个公告,也不征收营业税就更好了。第二,在巫组中的出住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人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介并分立,但是rh于其本质和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I韦I。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的“壳”。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介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和同的增值税待遇。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丁•资木木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会计准则中资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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