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主义、亦称恐怖活动,一般含义是指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的行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危害性极为严重的国际犯罪。为此,必须运用刑法武器,从严惩治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依照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与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知其主要特征为:(一)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恐怖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往往进行放火、爆炸、暗杀、绑架人质、空中劫持、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及生化武器等恐怖犯罪活动。(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其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一种。(三)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人来说,完全明知他们所进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国际性犯罪,我国已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上采取了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上述四个主客观方面的特征,缺一就不能构成。这也是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的罪与非罪及区别于其他罪的重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本罪与集团犯罪的区分。从一般意义上讲,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也是一种集团犯罪,但由于刑法分则将此种集团犯罪规定为一种特定的罪行,在实践中应当将二者加以区别:(1)主观目的不同。恐怖组织是以进行暴力性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一般的犯罪集团则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组织,而不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2)客观表现不同。鉴于恐怖组织所具有的极大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凡是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即构成犯罪,而不论其是否实际上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一般的犯罪集团(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独立的犯罪,且只能根据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如以抢劫犯罪为目的犯罪集团,就被称为抢劫犯罪集团。(3)犯罪集团是一种总则性罪种,是一种特定的犯罪。(二)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两罪有其共同性即都是一种特殊的集团犯罪,但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2)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性质不同。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3)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仅限于暴力性恐怖性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制造令公众恐慌不安的暴力事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也常常使用暴力,但其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贪图经济和社会利益,客观上表现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群众。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12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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