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就业促进法制的变迁及其启示

新中国就业促进法制的变迁及其启示摘要: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就业促进立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主要针对新中国建立初期所面对的社会遗留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就业促进政策与法律法规,为经济发展扫清障碍并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就业促进法规和相关政策,但由于政治运动频繁,特别是“***”十年动乱,就业促进立法遭到了相当程度的破坏;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展开了全面而系统的就业促进立法活动,建构了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在回顾新中国成立后就?I促进法制进程基础上,本文梳理总结了其对新时期中国就业促进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关键词:就业促进法制法制变迁中国当代法制未来启示2017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颁布10周年。10年间,我国就业局势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定,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就业环境不断改善。毋庸置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中国就业促进事业发展特别是中国就业促进法制建设的一大开创性成就。在此,笔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业促进法制变迁的历程作一简要回顾,以期为新时期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提供若干有益线索。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就业法律规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有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在国营企业中,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私人的企业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公私企业一般实行8到10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酌情办理;人民政府应按照各地各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等。上述规定构成了这一时期我国劳动就业立法所遵循的指导性原则。1.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失业救济法规政策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着旧中国遗留下来的诸多社会问题,大批工人失业便是其中之一。为了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办法》(1950年5月20日劳动部颁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0年6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1950年7月25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1951年1月12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颁发,对于解决当时的劳动就业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适用于有100名以上职工的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会经营的工厂、矿场和其附属单位与各管理机关,以及铁路、航运、邮电等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该条例将劳动保险待遇区分为: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关于疾病、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等等。3.制订并颁布了一批劳动就业权益保护政策法规1949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了法定节假日和部分公民的节日。1950年5月,劳动部公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通令各地试行。1951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工业交通及运输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2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并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有害健康的工作,每日工作时间应低于8小时;一切企业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限制。1952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二、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1953---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年初起到1956年底,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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