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几点建议.

关于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列(草案)》的几点建议各位领导,大家好:首先,我代表济宁市质监局对省、市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此次《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组到我们济宁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反映了省人大对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高度重视。接到此次对《山东省特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立法调研的有关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就《条例》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学习讨论,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总结的几点意见汇报如下:一、出台《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很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施行,有力地促进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也有了迅猛增加。目前,我市共有特种设备46356台,其中锅炉2634台,压力容器12598台,工业压力管道202Km,电梯15149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起重机械13047台,场内机动车辆2875辆,大型游乐设施52台,客运索道1条。另有登记各类气瓶130974只(含车用气瓶46400只)。法律法规是我们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但是,由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的规范过于原则或没有涉及,导致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工作执法依据不完备,也给我们的特种设备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比如:(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不利于方便企业和理清各级监管部门职责;(2)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导致许多特种设备严重隐患得不到彻底整改;(3)违法流动性充装气瓶、报废的特种设备不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等《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地弥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不足之处,有利于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效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我们认为《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二、对《条例》的一些理解1、《条例》草案对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为响应国务院进一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简政放权、职能下放的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登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实现了就近、方便企业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此外,草案还对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特种设备的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如何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等进行了规范,为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际工作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使用单位等权利和责任的界定问题。一是确定了建立我省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监管模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三是制定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制度和规则。尤其是对涉氨制冷单位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提出了特殊要求。四是对政府相关部门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并进一步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高龄电梯在更新、改造、大修、资金支付、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3、《条例》草案对法规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通过对《条例》草案的认真学习,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既明确了法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相对人的责任比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的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就分别明确了问题特种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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