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近部分中介提供恶意居间文本,制造法律陷阱的法庭答辩状

针对最近部分中介提供恶意居间文本,制造法律陷阱的法庭答辩状针对最近部分中介提供恶意居间文本,制造法律陷阱的法庭答辩状发表时间:2011年02月18日关键词:中介张雷661521032摘要张雷按:法官刚刚敲下庭审结束的法槌,当事人就握住我的手不住的感谢。虽然在咨询时我就曾告知过当事人这个案件的胜诉把握难以确定,但当事人在认真考虑了一周之后还是来到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费虽然收的不多,但这份信任却增重了我的责任感: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精彩的庭审。针对最近部分中介提供恶意居间文本,制造法律陷阱的法庭答辩状张雷按:法官刚刚敲下庭审结束的法槌,当事人就握住我的手不住的感谢。虽然在咨询时我就曾告知过当事人这个案件的胜诉把握难以确定,但当事人在认真考虑了一周之后还是来到事务所办理了委托手续。费虽然收的不多,但这份信任却增重了我的责任感: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精彩的庭审。这是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当事人作为买家,和中介、卖家签订了居间合同后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后因为某事宜决定放弃购买,2万元定金被卖家罚没。原本法律关系到此结束,然而熟料中介突然起诉买家,要求支付中介费用3万元。这个案件如果仅仅是上面的案情描述,法律人都知道中介败诉是必然。然而两件事情却让我告诉了当事人胜诉把握难以确定:一是居间合同条款由两部分组成,左边是名为居间协议的四条内容,右边是名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一,且左边有条款约定附件一成立即是买卖合同成立,中介居间成功,这个文本涉及的很巧妙;二是我知道另外一起同样类型的案件宝山法院已经判决中介胜诉,二审也维持原判,想要扳回情势很难。然而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法律陷阱!是最近一段时期,部分中介恶意拟定的一个居间合同文本,造成只要签订居间协议就应当支付佣金的法律陷阱!因此,我决定认真答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此也提醒各位购房者,如果遇到这类的居间合同,一定不要签订;也希望政府部门能够介入这类事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下是我的答辩状:民事答辩状审判员:北京市京大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被告张某某、许某某委托,指派本所张雷参加(2011)宝民三(民)初字第某某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就本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我们的答辩意见是:1、不同意支付违约金;2、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针对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我们的答辩意见是:1、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该协议对房价款的支付方式、过户时间、户口迁出、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房屋交易主要条款均已约定明确”,不能认可。我们认为房屋交易主要条款并不明确。例如,附件一的第一条第1.5项约定“甲、乙双方应于贷款审核通过(若有),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证书(若有)及借款抵押合同(若有)出具,抵押登记(若有)注销后七个工作日内,赴该房地产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过户及抵押登记(简称“送件”)”,那么如何确定买方贷款通过审核的期限,如何确定卖方注销抵押登记的期限?这些期限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过户时间不能确定。另外,如果贷款一直贷不下来,过户时间如何确定?因此对于交易期限这类的条款,约定的并不明确。2、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房屋主要交易条款均已约定明确,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成立”这里存在的“应当视为”的逻辑问题,不能认可。我们认为,主要条款均已约定明确,可能意味着买卖合同成立也即本约成立,也可能意味着预约成立。民法理论中根据预约中是否包含本约的主要条款,可以分为“不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和“包含主要条款的预约两种”。前者,双方当事人只是对将来达成本约达成初步意见,但对本约具体条款尚无具体约定,须待将来签订本约时协商后确定。后者,双方当事人对欲达成的本约具体内容做了相应约定,但因为缔约要件欠缺,不能即时达成本约,而通过预约的形式将双方已经达成的一致意见固定下来。所以说主要条款已经约定明确,则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逻辑是错误的。3、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买卖合同成立”不能认可。我们认为,被告与案外人成立的是预约,不是本约,即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原告证据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首部“为表示购买诚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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