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背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确定,尚未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同时经调研落实,《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已不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办法》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明确。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三)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登记或备案。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0号)的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进行了明确,即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办法》第十三条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进行了明确,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的背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2年第2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分类方法有所调整,而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各县市区税务局自行确定,尚未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同时经调研落实,《烟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1号)已不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需要。根据《办法》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明确。二、《公告》对预征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办法》第十四条“各市税务局应当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种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进行清算”的要求,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统一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如下:(一)长岛县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预征率为2%,销售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二)长岛县地域范围外,全市其它地域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销售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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