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5485(2011)02-0001-09水权与初始水权分配研究综述李新1,常福宣1,陈进2(1.长江科学院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武汉430010;2.长江科学院院长办公室,武汉430010)摘要:对当前国内外的关于水权的各种解释以及初始水权的概念进行了研究,讲述了以河岸权为原则和以先占用为原则的初始水权分配体系及其特点,分析了我国当前实行的以取水许可制度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初始水权分配体系的优缺点及发展前景,构建了我国初始水权分配体系建设的原则。通过对我国部分流域和区域内初始水权分配和实践状况的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展望。关键词:水资源;水权;初始水权;分配体系:TV213.4文献标识码:A交易规定》中认为水权指水的使用权或交易权[5]。日本水权的法律含义:为实现特定的目的,排他、垄断性地利用河流流水的权利;该权利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公权,是河流管理者特许的权利,其支配的客体为河流流水[6]。俄罗斯联邦将水权定义为“各种水集聚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7]。国外的这些观点对我国的水权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1.2国内关于水权的概念在我国民国时期,1942年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国近代第一部《水利法》,开创性地提出了水权概念,认为水权为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的使用或收益之权[8]。该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其缺陷性,但其关于水权部分的规定既继承了中国水事传统,也借鉴了西方水权概念。我国台湾水利法规定,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9]。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的专家学者对水权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借鉴了西方水权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概念。目前,我国关于水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也就是“一权说”。周霞[10]和赵运书[11]认为,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崔建远[12]认为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使用、收益的权利。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世界倍受关注的资源环境问题之一。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的1/4,被列为世界上最缺水的13个国家之一[1]。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口增加、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长期以来我国采用计划经济式的水资源配置,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为了合理、高效地利用水资源,必须对水资源进行经济合理的配置和长期规划,建立健全合理的水资源初始分配和再分配制度以及水权水市场。此外,还要明晰水权,如果没有清晰的水权界定,在水资源特别短缺的地区,水事纠纷的数量和规模将无法控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2]。当前,我国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初始水权分配是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专家学者也对水权和初始水权的概念和分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水权11.1国外关于水权的概念1848年美国淘金潮和采矿业的发展,对水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为当时的采金技术,用水是关键,出现了用水权的概念,后来演变为水权[3]。在美国西部各州,州法律法规都宣告,其边界内的水资源为公众或州所有,在州政府水资源所有权下,水权是水资源的使用权,不是对水资源整体的所有权,是一种用益权[4]。澳大利亚的《水权的永久收稿日期:2010206222基金项目: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2006BAB04A15);水利部江湖治理与防洪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R2007-04)作者简介:李新(19842),男,河南陕县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水资源配置的研究,(电话)027282828101(电子信箱)lxwater@yeah。2长江科学院院报2011年裴丽萍[13]认为,水权实质上就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此种观点把水权限定在水资源的使用权,甚至仅仅是优先使用权[14]。另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就是“二权说”。汪恕诚[15]和张军福[16]认为,水权最简单的说法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李燕玲[17]指出,水权即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等。第三种观点为“多权说”,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经营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该种观点强调水权的综合性,既包括民法上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交易权等,又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权[18-20]。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