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摆脱被动应对的刑事立法局面——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

应摆脱被动应对的刑事立法局面——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关键词:信用卡/刑事立法/立法解释/刑法修正案/概括性立法继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卡的含义作出立法解释后,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通过前后比较可以看出,《修正案》对《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条文内容上的补充。显然,公布《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为制裁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有效地预防信用卡犯罪。对于这样的立法初衷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但是《修正案》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思路以及所采取的立法方法与立法技术并不具有多少值得肯定的价值,因为《修正案》体现了一种较为被动的立法思路,采取的立法技术也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固然,被动性并不必然是立法的弱点和缺陷,有时甚至是立法的应然特征,但在可以避免被动性的情况下就应当最大限度地变被动为主动、变被动为超前。目前,我国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应当摆脱过于被动的状态。本文以《修正案》为中心,兼顾其他涉及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进行了思考与剖析,以期对于促进和完善信用卡犯罪立法乃至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一、问题与质疑(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的含义作出的立法解释合理吗?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信用卡的含义所作的立法解释与本文的分析、特别是本文的主旨十分相关,笔者就先从分析该立法解释说起。1992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虽然《暂行办法》没有对信用卡的含义进行具体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信用卡的种类,但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结合《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卡包括且限于两类:贷记卡、准贷记卡。1995年4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会[1995]11号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两个文件中所指的“信用卡”,应是和《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相呼应的。199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文)(以下简称“《信用卡办法》”),《信用卡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同《暂行办法》相比,《信用卡办法》规定了信用卡的含义,但仍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卡的种类。不过,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信用卡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信用卡办法》规定的信用卡同样包括且限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1997年3月14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情形之一,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从《刑法》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来看,《刑法》基本上移植了《信用卡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信用卡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伪造、盗用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领冒用、涂改信用卡骗取财物的,应依法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由此也可以认定《刑法》中所指的“信用卡”是和《信用卡办法》所规定的“信用卡”相呼应的。1999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卡办法》”),并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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