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情况说明”证据能力探讨摘要:“办案情况说明”不是规范的专业术语,只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法院、检察院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形色色。并非所有的“办案情况说明”都具有证据性质。具有证据性质的“办案情况说明”可以分为三类:证据补充性“办案情况说明”、证明侦查行为合法的“办案情况说明”和直接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办案情况说明”。各类“办案情况说明”的证据能力各不相同,应区别对待。当前,法庭采信部分“办案情况说明”存在现实弊端。关键词:办案情况说明;分类;证据能力:DF73文献标识码:A:1674-4853(2009)03-0087-05TheQualificationofEvidenceabout“theExplanationforHandlingaCase”KOUSong-na,LONGTeng-yun(1.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激ng100038,China;2.NorthChinaInstituteofWaterConservancyandHydroelectricPower,Zhengzhou450011,China)Abstract:“Theexplanationforhandlingacase”isnotaformalprofessionalterm,butarecapitulativeexpression.Accordingtotheneedofthejudgeandtheprosecutor,thepolicedepartmentwillmakeallkindsofwrittenexplanationforhandlingacase.Notalltheseexplanationscanbeevidences.Explanationswhichareregardedasevidencecanbeclassifiedintothreekinds:makingupotherevidences;warrantingtheinvestigatingactions;directlyaffectingthesentence.Theseexplanationshavedifferentqualificationsofevidence.Atpresent,therearesomeunreasonablethingsaboutregardingsomeexplanationsasevidencesbycourt.Keywords:explanationforhandlingacase;classification;qualificationofevidence近些年,学界在讨论警察出庭作证问题时,常常提到由公安机关向法庭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并有一种倾向认为“办案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并以此作为警察应亲自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理由。笔者在此无意讨论警察是否应该出庭作证,更感兴趣的是:究竟何谓“办案情况说明”,其证据能力又究竟如何呢?目前学界有关“办案情况说明”的探讨还较少,更缺乏系统深入的论述。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试作探讨。一、“办案情况说明”的含义及其产生“办案情况说明”不是规范的专业术语,只是一种概括的说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法院、检察院的要求,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形形色色。在形式上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称谓,如“情况说明”、“说明”或“关于……的(情况)说明”等;在内容上涉及到侦查办案的方方面面,比如抓获经过、立功、自首、现场勘查、鉴定、证人证言、搜查、扣押等。我们把这些不同称谓、不同内容的情况说明统称为“办案情况说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向法庭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并不鲜见,相反应用得非常普遍,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相关“办案情况说明”,以说明或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特定细节。经常在同一个案件里,需要几份不同方面、不同内容的“办案情况说明”。那么,这些“办案情况说明”具体是怎么产生的呢?据笔者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办案情况说明”主要在两个阶段产生:一是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把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进行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案件中的某些问题或细节在现有案卷中未能明确,且没必要进行补充侦查,就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特定问题或细节作出解释和说明。比如,在一份尸体检验报告中,未说明尸体上伤口的细节特征,检察官无从判断伤口是何种凶器所致,从而无法进一步确定是否和案卷中所记录的“作案工具”相吻合,此时就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对伤口的细节特征等鉴定情况做出补充说明。二是一审法庭审理阶段(注:据笔者调查了解,还有部分“办案情况说明”是在庭前审查时产生的。虽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为了避免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审查不再是实质性审查,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不再移送全部案卷、证据,而仅仅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但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不能到检察院阅卷,因此,辩方在开庭前不了解控方究竟掌握了哪些证据材料,无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