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过的走私车为何又要被没收

6.被没收过的走私车为何又要被没收从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购买的走私车,办理了入户手续,领取了行驶牌证,为何要被二次被收?作出没收轿车的处罚决定,是否要举行听证会?案例:原告:柯云林,男,41岁,广东省郁南县人,现住广西N市宁秀小区5幢102室。原告:广东省Y市新光石材厂。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N地区公安局。1994年10月,新光石材厂购买了一辆没有进口手续的日产丰田轿车。使用中,被广东省Y市公安局查扣并以走私车为由处以没收。不久,石材厂又从Y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该车买回,并在车管所办理了汽车入户手续,领取了机动车行驶证及车牌号。1996年7月,新光石材厂以34.5万元价款将该车转卖给柯云林,连同车牌号一并交给柯使用,但未办过户手续。1997年5月12日,柯驾驶该车路经N市明秀东路时,被N地区公安局查验,发现该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为1994年11月,发证日期为1996年9月9日,因有重大走私嫌疑,遂决定暂扣轿车并要求柯云林提供有关证件。柯云林未能提供。1998年4月8日,N地区公安局作出N地公(1998)41号处罚决定,认定柯云林使用的日产丰田轿车属走私车。依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发(1993)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决定对该车予以没收。柯云林、新光石材厂不服没收处罚决定,分别向N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柯诉称,该车已在车管部门登记入户,有行驶证和车牌,不是走私车。被告认定为走私车并处以没收,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被告在实施行政处罚前没有组织听证,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将轿车返还给原告。石材厂诉称,该车是我厂于1994年10月20日在南海县九江镇购买,不久被Y市公安局查扣并处以没收后经交涉将车买回,在Y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入户手续,领取了行驶牌证。1996年7月20日,我厂将该车转让给柯云林。该车入户手续合法,牌证齐备,并非走私车。被告认定为走私车并处以没收显属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返还车辆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N地区公安局答辩称:该车经送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签定,为日本丰田汽车公司1996年制造的佳美GL级轿车。原告既不能提供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也不能提供该车经合法没收处理的有关证明材料。因此,该车属于走私车。我局依据有关规定处以没收合法,处罚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实,故请求法院判决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问题:1、N地区公安局没收走私车的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合法?2、该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法理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N地区公安局作出的没收走私车的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合法;二是该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关于第一个问题,要判断没收走私车的处罚决定内容是否合法,应当从两个角度入手。一是该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是该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本案事实的关键在于原告柯云林驾驶的日产丰田轿车的身份问题,即它到底是不是走私车?走私车被公安机关没收处理后,通过车管所售出,办理了牌证,是否就取得合法身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即国办发[1993]55号文,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海关、公安、工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没收的汽车交国家指定的部门销售,公安交通部门凭销售部门的销售发票和缉私部门的没收证明书核发牌证的手续。”根据该《通知》第五条的授权,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贯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文)。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查处走私汽车、摩托车案件,对查获的走私车辆和无进口证明的车辆一律没收,由地、市级(含)以上公安机关或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收手续,并签发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没收的车辆必须送到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统一销售,没收证明书随车交给销售部门。公安交通部门凭销售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发票和没收证明书,办理核发车牌证手续。”根据《通知》规定,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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