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第5期No.5,2006学术探索AcademicExploration2006年10月Oct.,2006收稿日期:2006-06-12作者简介:高崇慧(1960—),女,云南昆明人,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社会学研究。吕涛(1971—),男,云南昆明人,法律硕士,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宪法学研究。姜敏(1969—),女,云南昆明人,法律硕士,救助儿童会项目经理,主要从事社会法学研究。NGO与中国社会工作教育———以云南为例高崇慧,吕涛,姜敏(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摘要:中国社会转型无疑促进了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蓬勃发展,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恰是NGO“专业机构、专业伦理、专业服务”的主体基础。如何携手NGO,以开拓中国社会工作教育新途径?本文运用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以云南各高校为个案,着重分析研究NGO与社会工作教育机构在课程设置、实践环节、师资培训、资料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力图总结“双赢”经验,探索适合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发展的理想途径和模式。关键词:NGO;社会工作教育:C91212文献标识码:A:1006-723X(2006)05-0072-042005年6月1日的《南风窗》使用了一个醒目的封面主题———中国NGO启示录-其策划人写到:如果说,才露小荷尖的中国NGO,给我们带来的更多是观念的冲击,而不是现实的改变,那么,这更加说明了它们对我们的重要。因为,它们和一般的“思想盗火者”不同,它们不仅仅是扮演传播的角色,还会是彻底的行动派。这已不是主流媒体首次把目光投向NGO,而是又一次顺势之举。NGO是什么?何以引起媒体如此的关注?尽管NGO就在我们身边,却需要重新认识。作为“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的缩写,NGO应直译为“非政府组织”,照此理解,其外延相当广泛,甚至可以包含“企业组织”。但事实上,人们总是倾向于进一步把NGO与企业组织区分开来,所以也就有人把NGO称为“第三部门”(即政府、企业以外的社会部门),或者干脆叫做NPO(即非营利组织)。可见,NGO与“第三部门”、NPO等往往具有相同的指向。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NGO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现在我们谈及NGO时,更多时候把其看作志愿性质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定组织。“志愿”体现了性质,“公益”反映了目标。或许在媒体眼中,中国NGO“才露小荷尖”,但事实上,在国内很多地方,各类NGO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即便我们不认可早已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诸多商会、协会等的NGO属性,也能切实感受到其他形形色色NGO所展现的社会功能及存在价值。近年来,NGO在国内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并且影响到政府的政策。从北京动物园搬迁初战告捷,再到怒江、虎跳峡之争,NGO开始充当起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新角色,他们不仅正在成为一种力量,也在搭建一个机制。立足于日益丰富的社会资源,秉持服务社会的理念,凭借独特的操作方式,关注政府和市场“不愿做,不常做,或者做不好”的事,NGO为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注入了活力,提供了动力。中国NGO的发展得益于中国社会的转型,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已成为社会主流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以人为本”重视保护社会弱势和边缘人群发展的权利,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与目标,要求民众广泛而有效的参与,而提高民众的力量和社会参与的能力是必要条件。从培育公民社会的角度来说,NGO是公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发挥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培育公27民社会作用的组织。①中国社会转型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工作专业及教育的蓬勃发展。作为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作为一项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社会工作无疑是社会现代化的标志之一。遗憾的是在现今中国大陆,社会工作尚未实现职业化,也未得到足够的社会认同。于是较长时间以来,国内社会工作教育一方面要摸索学科建设与发展道路,另一方面还要竭力推进社会认同,这种双重任务状态使社会工作教育担子沉重,很难有所突破。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当社会工作教育者把眼光投向NGO时,便看到了希望:NGO的工作也是社会工作;NGO的理念就是社会工作的理念;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恰是NGO“专业机构、专业伦理、专业服务”的主体基础。如何携手NGO,以开拓中国社会工作教育新途径?这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