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研究摘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着重对债务人实施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恶意以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进行约束,且债权人的撤销权不能自动行使,而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对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的司法认定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文从维护司法公正性的视角探索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以期符合立法精神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避免使法律条文的规是成为“一纸空文”,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关键词债权人举证责任司法公正作者简介:冯莉平,福建省思明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76-02“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一一古罗马法谚一、问题提出一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一)案情简介李某(下称“被告”)曾向张明(下称“原告”)借款31.75万元,因未能按期偿还,2009年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2010年2月宣武区法院作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31.75万元的一审判决。判决送达后,被告一边提起上诉拖延时间,一边将房屋拆迁补偿款78万元打入朋友王大力(下称“第三人”)账户。2010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耍求撤销被告对第三人的赠与行为(限额36万元)。一审中被告和第三人辩称,2007年被告向第三人借款55万元用于购买毛石,双方约定年息15%,2010年4月被告拆迁款下来后即偿还此款。借款时有借条,还款后撕毁了。双方是借款关系,并非赠与或转移财产。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就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存在赠与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经过开庭裁定发回重审。理由为:一审判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有误。海淀法院组成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上诉,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争点与思考这则案例一、二审法院的不同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撤销权的原告,二审法院认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有误,由于举证责任分配认定的截然不同,带来了原告先后败诉和胜诉的和反结果,也恰好印证了前文那句古罗马法谚“举证责任Z所在,即败诉Z所在。”二、理论层面一一司法公正指引下的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上所述,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谓是决定胜败的关键,也是整个审判程序的核心所在,影响着实体裁判的公正性,因此,探索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的普适性原则对公正审理是十分必要的。(一)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立法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长期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首次是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确定的,1991年颁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笫六十四条第一款完全继承了上述法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该条款同样未做改动。《民事证据规则》首次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确立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其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4条在一些特殊侵权领域确立了特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第5条和第6条对合同法领域以及劳动纠纷领域的举证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最为值得注意的是,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利I诚实信丿IJ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索确定举证贵任的承担”,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在一定条件下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口由裁量权。(二)合理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类案件,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特殊的规定,且债权人的现实举证能力较弱,因此应该在适用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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