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编号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法》第八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3《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4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法》第八十四条;《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餐饮服务行政处罚对照表编号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5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6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7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8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9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10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法》第二十八条第(留)项《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编号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1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法》第八十五条第(八)项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1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15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法》第八十五条16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法》第六十三条《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法》第八十五条17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法》第八十五条18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法》第八十五条19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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