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计算机信息系统暂行保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防止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系统各单位采集、加工、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以下简称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三条国家海洋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局保密办主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主管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工作。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国家海洋局机关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局保密委审查,报局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批。向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备案。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各单位保密委审查,报局保密委审批,由局保密委向国家保密局备案。同时,由使用单位向驻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五条未经申报批准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硬件管理第六条新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设定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已建并投入使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在本规定下发二个月内完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第七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无论使用国产还是国外进口机型,应在安装启用前,由系统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保密部门进行保密性能检查。(二)应采取防电磁电缆等信息泄露的保密防护措施。(三)采用的各种保密技术设备及措施,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局批准许可的。(四)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第八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需更新、租借、出卖硬件设备的,必须对硬件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确认系统中无国家秘密信息,并经同级保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软件保密管理第九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信息和事项均须按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同时采取以下保密措施:---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标明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二)计算机媒体应以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作出明显密级标识,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管理。第十条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未经局保密委批准,不得进入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程序,应当在建库、检索、修改、打印等环节设置最高密级管理保密措施。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处理与本系统无关的业务;建库应使用具有密级管理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不入库的应加密保存。第十三条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得降低密级使用;需维修时,应保证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报废时,应由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按保密要求销毁。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种软件所载信息内容,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第四章网络保密管理第十五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第十六条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制度和上网信息保密检查制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合法与境外交换的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均不得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第五章系统保密管理第十八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该系统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第十九条国家海洋局及下属各单位的保密机构负责协助本级的领导,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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