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

为实现“2030年前CO2排放量达到峰值,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目标,我国已经或者将要采取一系列市场和非市场手段来促进国内碳排放量的下降,其中碳排放交易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工具。借鉴域外碳排放交易的经验,我国于2013年正式启动七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并2017年12月宣布启动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国家统一碳市场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诸多因素和环节,总结各地试点项目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大有裨益。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在《中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议》一文中,基于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实施进展,分析了七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就中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实施开---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碳排放交易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立法建经过多年制度实践经验的积累,中国政府确立了双轨式碳排放交易政策法律体系。一是基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而开展的项目式碳排放交易。二是试点省市的总量控制型配额式碳排放交易。配额式碳排放交易因其具有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特征而成为我国当前碳排放交易政策法律体系的核心支柱,并取得良好实践效果。从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规模来看,试点地区碳排放交易总规模仅次于欧盟,但无论是成交量还是交易额均远低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从交易价格来看,目前我国试点地区彼此之间的碳排放配额价格差异较大,且相较于世界平均水平而言偏低。从活跃度来看,目前我国各试点地区的市场活跃度存在差异,且普遍较低。多数试点市场仅在履约期前后变得活跃,平时发生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都十分有限。在各试点地区仍继续扩大和完善各自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同时,全国碳市场的建设从2019年正式启动,并于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线上交易。二、七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项目面临的法律问题(一)碳排放交易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依据---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0条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作为依据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当前国家发改委通过部门规章以及试点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形式为排放主体增加固定期限配额清缴义务的规范显然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合。在缺乏国家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当前各试点省市用以规范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整体位阶较低,直接导致碳排放交易规范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推行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二)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规则不统一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主要包括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和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问题在于,首先,就碳排放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主体来看,目前我国试点省市各自的配额总量设定和分配由各自的交易主管部门结合本省市情况自行决定。其次,碳排放配额或经核证的减排量的法律属性并不明确。其属性为一种民事权利,还是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许可而获得的一种公法权利,国内外学界并无通说或主流学说,现行立法和司法裁判也并未对此做出明确回应。再次,总量目标的设定和配额分配规则不统一。最后,现行碳排放交易机制覆盖范围不统一且覆盖范围过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法律规制不足碳排放二级市场是碳排放配额或减排信用的供需双方进行配额或者信用交易的场所以及相关交易行为的总称。当前相关规范性文件多侧重于一级市场构建而忽视二级市场的规范问题,导致二级市场普遍存在配额垄断、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第一,碳配额被少数市场主体所集中持有,碳市场缺乏流动性。第二,碳排放交易和其他经济激励措施相互交叉重叠影响各自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三,碳排放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且试点省区配额价格差异较大,有待实现配额同质化。此外,维持一个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并对试点碳市场进行清算应当是未来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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