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泸编办发〔2009〕24号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编办:现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编办〔2009〕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遵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请及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附件: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编办〔2009〕37号)---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附件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川编办〔2009〕37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制订了《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问题,请及时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反映。2009年6月5日规范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第三条我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开公正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第五条随本办法同时制发《四川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实施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从轻处罚是指按《实施标准》所列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每一种适用情形,当存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情况时,根据违法情节,在《实施标准》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内,处以量罚种类较轻、量罚幅度中间以下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实施标准》规---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定的量罚种类、幅度以下处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一)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二)在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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