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辩证分析

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辩证分析摘要:本文核心在于解决如何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到主观的证明事实。证明活动的首要任务是确定证明对象,因此本文将先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然后分析所需何种证据。根据证据的属性来谈通过证据认定的证据事实是否正确及理由。在分析了证据事实基础上再论证证明对象与证明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这样的行文既是司法证明的过程又是相关案件梳理的逻辑顺序。关键词:证明对象;证明事实;证据事实;合同一、相关知识的梳理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①证明对象既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它决定着诉讼证明活动如何进行,需要什么证据,谁负举证责任等。至于证据是否充分,更要受具体案件证明对象的制约。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进行论证,证明对象和证据之间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由此可知证明对象的基本内容是由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构成的。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英文中的七个”w”),即何事(what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thing)、何人(who)。②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概念的理解:(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3)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证据事实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即证据的内容。由于客观事物只有被人的意识所认知,才能在人的主观活动中发生作用。相对于证明活动来说,其从性质上来说也是人的意识认知的思维活动。既然对于证据事实的认定存在人的主观因素的介入,这就可能引起不同主体对于相同证据的证据事实的认定有不同。又因为证据的客观性决定了这种差异不是根本的、实质性的,而是一些表象的。证据属性是指证据这一概念的内涵,是证据不同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在许多学者的著述中对于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是不加区分的。如卞建林教授主编的《证据法学》则使用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的说法,其指出:”在证据属性问题上,我国证据法学者一般持有两性说或者三性说。”③对此何家弘教授有不同的见解。他的观点是证据的属性与证据的特征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字面上看,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上讲,属性是内在的东西,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的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基于以上分析,他认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主观性、证明性、法律性;证据的基本特征是关联性或相关性、合法性或非法性、真实性或虚假性。笔者比较认同何教授的观点,是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经过上述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下图展示证明对象、证据事实、证据、证据属性、证明事实的关系。二、证据事实相关知识梳理(一)概念证明事实是运用一定的逻辑推理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所形成的主观认识。这里的证明事实在性质上一定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证明事实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是由客观事实所决定的。但是,证明事实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首先,证明事实在质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因为证明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而用证据证明是一种人的行为,所以证明事实并不完全是客观的东西,其中或多或少都会掺杂一定的人的主观因素或作用。其次,证明事实在量上也不等同于客观事实。一般来说,案件事实的数量都会大于法律事实的数量,因为并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由证据证明,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由此可见,证明事实带有主观的色彩、人为的品格。④证据事实是在认定证据资格时发生的对证据内容的认知,而证明事实是在证据有了证据力后对相关事实形成的证明力的事实。当然对于证明事实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即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但这并不影响证明事实的主观性的存在。只是对这种主观进行一定的规范化、标准化。同时更应该注意的是证明事实中的客观性,因为证明事实无论怎样讲都必须以一定的客观证据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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