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款委托代征人的责任

论税款委托代征人的责任2009年6月第14卷第3期扬州大学税务学院JoumalofTaxCollegeofYangZHouUniversityJ//,n.2009VZ.14,N0.3论税款委托代征人的责任何小王(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ii6)摘要:委托代征人的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由税务机关以通知书,决定书予以明确,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代征人也有法定责任和其他责任.由相关单位予以追究;征管法中不必增加委托代征人的法定责任,不宜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委托代征协议纠纷•《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范本中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关键词:委托代征;违约责任;法定责任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465(2009)03—0016—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29条确立了委托代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4条对委托代征作了进一步规定•但两部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委托代征人的责任作岀规定•委托代征人的责任以及税务机关对其责任的追究方式,具有非常明显的特殊性.,委托代征人的违约责任---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986年《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第39条规定,”代征人”不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的,”参照”有关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条款处罚,当时的”代征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和委托代征人,据此,从1986年到1992年期间,曾把委托代征人作为偷税主体,委托代征人代征税款后不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的,追究其偷税法律责任•但1992年《征管法》和其后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将委托代征人作为偷税主体,也未规定其他法律责任.根据处罚法定原则,税务机关不能对委托代征人不依法解缴已代征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也无权对委托代征人不履行《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行为实施其他行政处罚.个别省份存在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形式规定对委托代征人行政处罚的做法,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如果仅仅从行政处罚的创设权角度看,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确有创设行政处罚的权力,但税法是一个强调全国范围内高度统一性的领域,在没有全国性统一立法的情况下,个别省份单独规定对委托代征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做法与这种统一性要求不相协调,产生税法的地区差异,导致税法实施中的不平等.目前,委托代征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议的行为,税务机关主要依据《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中通常约定了些委托代征人违反协议的责任,以此为依据能够使一般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这种通过协议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非法定责任•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来予以追究.行政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责任通过何种方式予以追究?如果行政机关违反协议,行政相对人需要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或者需要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时,法律明确给定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行政相对人也可以申诉,控告,或者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但对于行政相对人违反协议,行政机关需要责成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追究相对人违反合同的责任时,法律则没有明确给定解决问题的途径•行政机关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诉,控告,也不可能以行政相对人为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这些救济权利都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机关不存在行使救济权利问题•行政机关只能依靠自身的行为来解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议纠纷•行政合同具收稿日期:2009—05—11作者简介;何小王(1963一).男,湖南汝城人,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律师,税务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6有行政性,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维护行政机关在公共事务中的职能,体现行政权力的特点,赋予行政机关一方直接以通知书,决定书等形式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权力•该通知书,决定书等是行政机关单方而意志的表达,作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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