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教学案例——课堂解析

清华刑法学教学疑难案例汇编(包括总则部分与分则人身、财产两章内容——第一阶段消化目标)专题九:犯罪的一般概念【重点问题】需要研究的是,能否直接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宣告无罪?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能否因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根据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疑难案例】————“类似安乐死的谋杀案”专题十一、不作为犯【重点问题】刑法理论一般将行为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那么,究竟什么叫不作为?如何认识不作为的实行行为性?刑法理论通常将不作为犯区分为真正不作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就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往往明文规定了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就不真正不作为犯而言,刑法常常没有明文规定主体与作为义务的内容。于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成为重要问题。具体而言,作为义务的是什么?习惯、伦理可否成为义务?具有法律规定义务而具不履行的,是否一概构成犯罪?作为义务的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在民法上无效的合同能否成为刑法上的义务的根据?如何判断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不作为犯的成立是否以发生危害结果为前提?是应当限制还是应当扩大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此外,作为义务的内容与程度是什么关系?它们如何人影响不作为犯的认定?能否认为不作为犯轻于性质相同的作为犯因而对不作为犯从宽处罚?【疑难案例】1、“讨债冻死案”2、“妻子自杀丈夫不理案”3、“打猎遭袭案”4、“过失致人重伤后不送医院致死案”5、“持有毒品上缴案”专题十三、.因果关系【重点问题】如何认识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还是主客观统一的?如何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具体而言,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与条件说之间,我们应选择何种学说?怎样认识重叠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因果关系的中断、间接因果关系等现象?如何认识不作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将因果关系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要件吗?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吗?换言之,因果关系的实际作用是什么?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因”与“果”,还是因果“关系”?【疑难案例】1、“中毒难受自杀案“3、“山崖杀人不死却摔死案”4、“伤不致死但特殊体质故死亡案”5、“开枪没中却吓死案”“开枪吓得掉下悬崖案”7、“追杀过程第三人介入案”8、“受伤住院第三人放火案”“受伤躺床上5.12地震案”11、“昆明公交车人行道案”14、“追打马路车撞案”15、“抢劫逃跑摔死案”专题15辨认控制能力1、“女大学生癖好盗窃案”专题16.犯罪故意【重点问题】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那么,故意的认识因素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即除了危害结果外,是否需要认识危害行为的性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定的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当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规范的要素时,如何认定行为人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例如,行为人客观上贩卖的是淫秽物品,但本人认为不是淫秽物品时,应当如何处理?故意的意志因素特别是“放任”的心理实质是什么?放任与容认、同意、漠不关心、听之任之是否等同含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有无区别?即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能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成立间接故意?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上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故意形式?“某些犯罪只能是间接故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的说法成立吗?间接故意可否具有犯罪目的与动机?如何区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怎样认识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应当通过“再现”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来认定犯罪故意,还是应当通过各种证据认定犯罪故意?【疑难案例】1、“拿枪吓人走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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