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殴打他人案件评析

关于张某殴打他人案件评析一、基本案情及处理情况(一)基本案情2011年2月4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七星派出所接报,报警人称在七星路128号文风旅社强行住店,并与店主发生肢体冲突要求出警,值班民警周某和唐某接报后迅速到达案发地点。到现场后,发现店主和肇事者手臂都有轻微的抓痕,随后将店主和肇事者带回所里调查。据调查:肇事者名叫张某,男性,今年20岁,无业。在一星期前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我所处以7天拘留,今日释放,因身无分文又不想露宿街头,于是到文风旅社投宿时,张某就以身份证作为抵押,要求住店,并承诺明日叫朋友送钱过来,当时店主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可是当张某一小时再回到旅社时,被店主告知没有现金不能住店。张某气不过,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并进而发展为拉扯,在拉扯过程中砸坏闹钟一台,价值40元。拉扯完后见张某还不离去店主就报了案。当民警问及是谁先动手时,两人都坚称是对方先动的手,但双方都不能提供在场证人,店主还要求张某赔偿闹钟40元和医药费200元。(二)处理情况民警根据案情和张某之前有被拘留处罚过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依法对张某处10日拘留,并处罚金500元;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为由,依法对张某处10日拘留,并处罚金500元,两条合并执行,依法对张某处以20日拘留,并处罚金1000元,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店主的相关损失240元。二、案件评析从处理结果看,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行为。反观本案中双方因住店引发纠纷进而出现拉扯行为,双方手臂都有轻微的抓痕。首先,由案情本身我们无法得出肇事者也就是张某有殴打店主的主观故意,双方的拉扯行为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殴打他人的行为。其次,双方手臂都有轻微的抓痕,且双方都不能提供在场证人。这就无法正确判断谁是责任方以及责任的大小。因此本案殴打他人行为的要件并不充分。故本案中民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张某处以10日拘留和500元罚款的定性是错误的。第二,强迫交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自助交易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只是对住店产生异议,张某并没有强行入住,因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为由,依法对张某处以10日拘留和处500元罚款的定性是不对的。第三、本案在的处理过程中附有民事赔偿的款项,这也是错误的。民事赔偿应属法院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利更没有裁决权。在此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店主如要求赔偿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一)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较为严重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加上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致使部分民警认为治安案件是“小案”,马虎一点是无关紧要的,便利用处罚权送人情,办理案件时随意使用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有些民警不是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熟人、亲属及有关领导打过招呼的、关照过的,该从重的不从重,不该从轻的从轻,甚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对一些本不应受到较重处罚的人也予以从重处罚,导致“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大量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甚至有些民警贪赃枉法、以身试法,失去公平正义,损害执法公信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大量存在,集中反映了一些民警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薄的顽症痼疾,这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社会群体中的整体形象,导致了警民关系的紧张恶化,其危害十分严重。更有一些民警由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开始,逐渐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最后滑向犯罪的深渊。(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较为突出少数民警“不作为”,对群众上门反映的案件查处消极,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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