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

浅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及法律问题发布者:乐融江湖发布时间:2010-12-1517:05:31点击次数:1284浅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及法律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闫姿含在我国目前的投融资体系中,民间借贷作为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已广泛存在,尤其是在个体私营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一带,则更为活跃。与相对发达且广泛存在的事实相比,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则相对较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把握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成为现实融资环境下的难点。笔者试从融资理论和民间借贷的实际出发,浅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认识。希望能对我国目前的投融资实际提供一点借鉴。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我国目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综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从法律角度出发,民间借贷行为应属于合同行为,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它的合同主体、合同利率必须符合特殊的规定。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又称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我们知道,投融资方式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前者是以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信用为中介的投资借贷行为,占我国目前投融资的绝大部分,是投融资体系的主体。后者是不以金融机构为中介的投资借贷行为,包括发行股票、债券、民间借贷等,占我国目前投融资的比例较低。在当前我国经济多元化发展格局和银行信贷资金局部供给缺位并存的双重特征下,民间借贷借此现实生存环境逐渐活跃起来。民间借贷的产生与发展既是金融领域交易双方的行为激励,也是现有正规金融制度的客观产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出借人提供一定量的资金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到期返还出借人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二、民间借贷的特征一、主体的特殊性。民间借贷行为必须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或非金融企业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的借贷行为,包括有金融机构介入的借贷、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都不属于民间借贷。此外,民间借贷行为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借款人必须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而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借款,则不属于民间借贷。二、资金来源的性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自有的合法取得的货币资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转借的他人的资金。从融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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