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品安全法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规定如何执行的探讨

对《食品安全法》先警告后罚款的处罚规定如何执行的探讨1案例介绍2010年7月5日,余姚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查到本地一家餐饮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遂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2010年7月8日,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了复查,结果餐具均按规定消毒2010年7月26日,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又发现该餐饮店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针对其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对其是否需要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进行了合议,提出了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餐饮店2010年7月5日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的违法行为,经警告处罚后已经改正,说明一个违法行为已经终结,因此,若再次发现其相同违法行为,应视为另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应重新给予警告,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才可以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餐饮店2010年7月5日供顾客使用的餐具未消毒的违法行为,虽经警告后改正,但其改正后再犯,应当视为拒不改正,因而应当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2分析讨论《食品安全法》对较多违法行为作了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这种“先警告、后罚款”的规定,如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等,均需要先警告、后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又增加了对下列违法行为实行“先警告、后罚款”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等。对这么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规定“先警告后罚款”,实际确立的是一种对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次不罚款”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法律措施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法律是否允许其反复改正反复出现?还是法律只是限于对其警告?笔者认为,这不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初衷。对同一违法行为在警告改正后再犯是否可以罚款?需要先弄清楚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警告的法律作用是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二是如何理解“拒不改正”?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即行为从开始到终结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指在性质上相同的多个违法行为[1]那么,警告究竟针对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来分析警告的属性。所谓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其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当事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由此可见,警告的法律作用,即警示违法当事人必须改正违法行为,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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