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教材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培训教材主要内容:●进一步规范专用发票开具、收受的相关规定●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专用发票开具、收受的相关规定1、销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具专用发票:(1)票面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品名、数量与单价缺一不可。对无《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的,发票上开具的品名一般应具体到大类下的具体品名;对实际交易中商品有规格型号的,应注明相应的规格型号。(2)开具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3)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4)对汇总开具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销货清单必须将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填写齐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5)认真核对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对购货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原则上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购货方应加强对收受发票的识别:(1)收受的专用发票的票面项目必须按上述对开票方的填写要求填写齐全。(2)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必须相符;严禁取得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专用发票。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1)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2)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3)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4)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对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暂扣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关于作废发票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作废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发票: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关于遗失发票的有关规定1、一般纳税人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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