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次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利专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利专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利专,情节轻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属初次违法,假冒的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2、假冒者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尚属初次违法,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假冒产品尚未出售的;3、尚属初次违法,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内,产品尚未售出的,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并主动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登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产品或将假冒标记销毁,予以告诫,不予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假冒他人利专,情节较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在1个经销点销售假冒他人利专产品,经销期限在1至3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2、在辽宁省内同一市(区)经销,经销点2至4个,或经销时间在3至6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以内的,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假冒他人利专,情节较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市(区),或经销点5至8个之间,或经销时间在6至12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2、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城市以上,或经销点在8个以上,或经销时间在1年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3、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在广告中假冒他人利专进行欺骗宣传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且违法所得在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假冒他人利专,情节严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超出省际范围,经销点在2个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2、已公开销售假冒产品,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利专并已收取费的,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3、假冒他人利专,并已公开销售,同时变造、制造他利专人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并已收取费用,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上述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假冒他人利专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5、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6、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7、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或非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假冒他人利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的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移送司法机关。由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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