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日期:[2014-04-25]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及《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中府〔2013〕3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闲置土地认定方面(一)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正在使用但没有合法报建手续的情形:1.1998年2月28日前已建成,不认定为闲置土地。2.1998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已建成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规划验收手续并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届时未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或无法提供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3.2012年7月1日后建成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认定、处置。建成状态的认定按照1999年、2011年及2012年卫片确定;镇政府(区办事处)结合上述证明材料出具实质性审查意见报市闲置办。上述情况中,需要完善规划报建等相关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办理。(二)属项目分期动工的情形: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划分的宗地为单位;土地供应后,用地已办理分割合并的,以目前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宗地为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置。(三)属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情形:本文下发前通过转让方式取得逾期未动工开发土地,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公开转让已成交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转让合同约定缴齐转让价款日期晚于本文发文之日的,以本文发文之日起一年为约定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设施用地的认定: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公共设施用地暂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面(一)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造成的闲置土地按原因来区分: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现状照片(盖镇政府(区办事处)公章)、调查笔录、未交付土地的原始证明材料。(2)处置方案:要求交地主体(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尽快交付土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超过闲置土地认定之日起一年未交付土地的宗数在3宗以上的,暂停所在镇(区)经营性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各镇政府(区办事处))。2.不符合城乡规划,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咨询市规划局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出具证明材料。(2)处置方案:①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城乡规划编制、调整程序。(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城乡规划局)。②办理转功能手续(非经营性用地转经营性用地除外),变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③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区办事处))。3.因土地使用权纠纷(物权纠纷)无法动工开发的:(1)确定闲置原因需提交的材料:由具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纠纷受理认定材料。(2)处置方案:各有关部门尽快处理纠纷。4.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政府部门批准矿产资源开采、政府行为、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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