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权人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而专利侵权人往往采用等同技术来替代原专利技术,游走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缘。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若仅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来判定侵权而不考虑等同技术,则难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基于等同原则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等同技术;保护范围;利益平衡:D9文献标识码:A:16723198(2015)070164031引言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若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上不相同,但实质上是以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那么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侵权成立。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被我国借鉴后逐步广泛地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起到良好的作用。迄今为止,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解决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等同的技术比较。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将等同原则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标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取“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来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起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它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重新纳入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所谓“公知技术”,通俗的讲就是共有领域的技术,它不属于任何专利权人,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总之,我国对于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比较晚,还不成熟,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是等同原则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精神,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来说,又是特别重要的,因此正确运用和确立等同原则,对于我国专利法的适应与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等同原则的适用2.1等同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并没有法律明确给出定义或规定,因此并不是在一开始判定专利侵权纠纷时就适用的。因为,等同原则相对于“全面覆盖原则”来说,有较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它的技术性很强,需要法官综合考量各种等同技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些难度;另一方面,等同原则,它需要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说,当这两方面利益冲突较大,难以平衡时,本着鼓励专利法的本质目的,鼓励创造,我们会选择保护专利权人,因而适用等同原则需要谨慎。基于以上因素,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全面覆盖侵权原则”不成立时,才能适用等同侵权原则。这一点,在开创等同原则的美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广泛运用的。2.2等同的判断依据对于是否构成等同侵权,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正确理解,严格按照等同原则的依据来判定,等同原则通过用等同技术特征来替代专利技术特征,它是扩大了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而不能歪曲理解为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因此,判定它是否成立专利侵权,我们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是援引美国的“三重检验法”,这在我们200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所谓“三步检验法”即“方式―功能―效果”理论方法,也叫“三统一”法。对此,我们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三点必须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二是必须是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只有这两点做到了,这个判断依据运用才会相对合理。2.3等同的时间所谓等同的时间,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判定专利是否侵权时,是以哪一个时间为准,目前各个国家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和日本主要是专利侵权日;德国有所不同,是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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