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询收费行为违法性探析

法律查询收费行为违法性探析摘要: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信息查询,相关部门需要收取查询费的行为的合法性,有很多争论,因为违反有关信息公开和行政收费的规定,大多采取否定态度。也有人试图从民法角度给予其合法性分析。但是,如果我们从行政法理来分析,就会发现,信息保存部门的收费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背离了行政信息公开和服务的宗旨。关键词:信息保存部门;收费;查询;中图分类号:G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11)12-0060-02公民、法人因为民事行为或商业行为,经常会查询一些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去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单位查询相关资料。这些单位要向查询人收取一定的查询费用,动辄收取50元、60元、上百元不等。对于该收费行为的合法性,有很多争议,笔者通过分析有关观点,认为信息保存部门的收费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一、对信息保存部门收费行为合法性的理论分析1、从民法角度认为合法性观点目前对于收费行为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争论很大。一种观点是认为信息保存部门和查询人是民事合同关系。一些学者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查询人的查询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管理,对于各类的信息保存部门来说,它们与查询人的关系也就可以认定为民事合同关系。有些负责查询及其收费的部门是档案中心,而档案中心是事业单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其收取档案查询费有市物价局的文件,规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收据上盖了税务专用章,说明己经变成了经营性收费[1]。他们还因为查询人要被迫接受信息保存部门规章中涉及查询人的那部分规章的约束,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且具有明显的格式合同的特征.而且有些信息保存部门把查询收取的费用改为劳务费(因为其工作人员要把相关信息整理输入、定期维护等),意图使广受质疑的信息保存部门收费行为合法化。因为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信息保存部门与查询人一旦签定服务合同,双方便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查询人要进行信息查询,信息保存部门就可以堂而皇之的根据民事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查询人缴纳费用。2、从行政法的角度认为合法性观点查询人查询的信息,从专业的角度应该属于档案,或者是工商档案,或者是房产档案等等。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此规定,房管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是有权收取查询费用的,这个费用的标准应该得到法律的授权。信息保存部门收取查询费的理由有三:一是防止利用查询权,增加信息保存部门的工作量;二是补偿信息保存部门的档案管理成本;三是体现了公平原则,利用者承担费用,不用者不承担费用。二、对信息保存部门收费行为违法性的理论分析信息保存部门在其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部门依中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部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以上法律条文严格规定了收费的项目,收费的主体,收费的权限。1、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涉及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包括行政主体依据本身单方意志作出的一方行为,和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基于双方的合意作出的双方行为(如行政合同)。查询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行政管理。信息保存部门和查询者的关系可以看做是一种行政合同关系。这里所讲的“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合同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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