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执〔2007〕644号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巩固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效果,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总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的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督促并帮助有一定基础的未取证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争取早日取证;严禁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企业继续生产销售,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二、工作原则一是对已进入无证查处期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包括边销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继续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坚持常抓不懈。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生产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的生产企业,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律不准无证生产食品。三是要严格界定无证产品的查处时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以生产日期为准),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四是要坚持分类监管、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国28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大、分布区域广。因此,无证查处工作要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严格、稳妥、扎实、有效地实施。三、工作安排对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进行执法检查。凡发现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已流入市场的责令撤下柜台。这一阶段原则上不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实施行政罚款处罚。第二阶段:自2008年4月1日以后,为严格执法期。凡发现供应城镇居民的28大类食品中糕点、豆制品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存在无证生产销售、制假制劣、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冒用QS标志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属于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对已申请但未获证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凡发现用户和经销者从无证企业进货的,要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质监部门追查生产加工源头。四、工作要求(一)充分认识对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1年国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至今,已对所有28大类食品实施了市场准入制度,完成了所有加工食品的全面覆盖。通过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巩固此次专项整治成果,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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