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作业法本二班郭灵艳128012010085辩护与代理案例:张三(16岁)、李四(19岁)殴打王五致其重伤一案,经M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2年5月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16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张三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其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钱,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M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月28,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M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6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6月15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6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月29日,法院判决张三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张三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诉讼期)。请结合本章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检察院为张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人民检察院为张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错误的。首先,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而且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的问题,检察机关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义务。其次,在本案中,虽然根据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的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是申请法律援助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而且是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而本案则不同。2、某检察人员于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答:该检察人员在5月16日告知张三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告知时间上有拖延,太迟,这样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缺乏足够的时间委托辩护人,导致辩护人缺少足够的时间来对案情做全面的调查,从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不利用对嫌疑人辩护权和其他权益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在本案中,5月6日案件就以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应该在5月6日开始的三日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而5月16日明显太迟。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答:人民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辩护人有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辩护人的权利中,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且没有规定辩护律师要经人民检察院的允许,与其他辩护人相比,本案的辩护人为辩护律师,本身就具有法律赋予的查看、复制本案起诉意见书的权利。4、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答:这种做法错误。首先,辩护律师依法享有各种辩护权利,如阅卷权、有权获得与其刑事诉讼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等权利,为了保证辩护律师的这些辩护权利,法院应该对辩护律师这些权利的保护予以方便。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案件时,有义务将通知辩护律师,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以保证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利,以此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与审判人员的关系本质上应是协助关系,在本案中,审判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5、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答、王律师没有权利拒绝辩护。首先,在该案,针对王律师拒绝辩护的问题,该案不存在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三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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