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CodeofUrbanEngineeringPipelineComprehensivePlanningGB50289-98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施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定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1.0.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1.0.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1.0.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1.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1.0.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地下敷设2.1一般规定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1.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2.1.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2.1.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2.1.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1.4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2.1.4.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2.2直埋敷设2.2.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2.2.1序号1234567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最小覆土深度(m)人行道下0.500.400.700.400.500.200.600.600.600.60车行道下0.700.500.800.700.700.200.800.700.700.70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2.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2.2.3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