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伸张正义还是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是伸张正义还是网络暴力导读:“人肉搜索”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陌生,作为一种新型交流方式在为许多人提供信息的同时,也不断的引发各种纠纷。例如,近日在网上疯传的“东交民巷27号女”事件,本是一起简单的停车纠纷,就因停车女子态度不好,就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出其各种隐私使得当事人备受压力。那么,人肉搜索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呢?人肉搜索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华律访谈就为您邀请到了甘河亮律师来为我们做详细解读。华律网编辑: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呢?甘河亮律师:人肉搜索即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目前,对于“人肉搜索”,我国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尚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在地方法规上,各地已经意识到人肉搜索对披露公民个人隐私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开始尝试进行约束和管理,如浙江省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对“网上公开个人信息”特别作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深圳市的《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则明确把10种行为归为侵犯隐私权范畴。遗憾的是,上述条例和草案至今都还未能正式出台。可以说,对于人肉搜索,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法律空白地带,因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问题,只能靠其他法律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作为救济的依据。华律网编辑:人肉搜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违法?以及要怎样来区分“人肉搜索”是正当监督还是侵犯隐私呢?甘河亮律师:“人肉搜索”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人肉搜索”够成违法也是司法实践中很难处理的一个法律问题,我们只有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来进行综合分析。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的保护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归在名誉权的保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隐私权与名誉权二者有密切关系,个人隐私权一旦被他人非法披露,不但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且也往往会招致社会评价的降低,从而损毁受害人的名誉。依据上述规定,“人肉搜索”这个过程中,只要同时满足二个条件即构成违法:1、存在披露他人隐私,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者采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2、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如不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都不宜认定为违法。华律网编辑:如果被别人“人肉搜索”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该向谁追究责任?同时还可以采取哪些方法来维权呢?甘河亮律师:根据《民法通则》、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若被别人“人肉搜索”了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向以下主体追究责任:1、信息的发布者(个人)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论坛)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任的承担形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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