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

青少年维权岗工作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将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落实到实处,将法律援助工作向社会延伸,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保证其成为适应跨世纪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的“四有”新人,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环节上得到全面落实,推动全市掀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在法律援助工作环节上得到全面落实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三条加强对青少年维权帮助和法制教育,有利于让青少年充分享受司法公正,培养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实现国家对青少年的培养目标;有利于创造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权益保障制度、专人办案制度、一案一载制度、跟踪回访制度、专题教育制度。第二章权益保障制度第五条为青少年维权开通“绿色通道”,对于青少年维权案件免于审查的经济困难情况,并实行“五优”即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优先结案。第六条结合办案,维护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法律援助入乡村、学校开展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宣传活动。第三章专人办案制度第八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需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其合法权益。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要“调解优先”原则。第九条对未成年人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办理,办理人员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法律法规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案情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和承办人员未经法定许可,不得向社会及新闻媒体公布、宣传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及有关案情。第四章一案一载制度第十二条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一案一记载。第十三条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记录未成年人案件的具体情况。第十四条一案一载工作由专人负责记录。第五章跟踪回访制度第十五条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实行跟踪回访,及时向其家长或学校了解掌握其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第十六条有选择地进行回访,总结成功经验。第六章专题教育制度第十七条在辖区范围内,立足学校,面向社会,进行法律援助免费帮助青少年维权的宣传。第十八条不定期地开展“青少年维权宣传”活动。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告知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和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专门工作小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承办。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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