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批判论文

刑法因果关系的批判论文一、问题的提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因果关系是单一的、简单的、直接的。对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不会有什么困难就像甲向乙的脑门开了一枪,乙死亡,两者之间的因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观察最多再加上科学实验(主要是各种鉴定、检测手段)就能认定。此类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非常明显的。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对于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无是没有影响的。无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如何,都不能否定甲开的一枪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反,如果甲意图用投毒的方式杀乙并实施了“投毒”行为,乙死亡但死因鉴定结论却表明,甲投的所谓“毒药”并没有任何毒性,乙只是因心脏病发作但恰好死于甲“投毒”之后。在此情形中,无论甲多么希望能毒杀乙,其“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仍然没有因果关系。这种用肉眼可以准确观察以经验可以正确感知或至少可以通过科学实验直接证明的单一、简单、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非常容易判断的。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也极容易理解和感知。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并非都是如此简单。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会介入或伴随被害人的自愿行为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等。这时仅借助日常生活经验及科学实验来进行刑事司法上的因果判断似乎存在比较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些复杂的因果判断问题,刑法学说史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如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的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等。在我国则产生了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这些学说作为各自犯罪论体系内生的一部分,在其发展阶段中都有其部分或相对真理性。但有些学说提出的某些观点突破了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已经得以确定的基本原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因果关系客观性原则的突破。这些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判断有别于哲学上的因果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会对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产生影响,如赞同必然因果关系说的苏俄刑法学者皮昂特科夫斯基教授在其所举的“西道洛夫将阿历克谢夫击伤,而伤者又因包扎伤口的疏忽引起败血症死亡,或者因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时,病房失火烧死”的例子中认为,如果西道洛夫知道医院将会发生火灾其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相反则是偶然因果关系[1]。而根据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关系是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在这里,刑法因果关系的有无取决于行为人的罪过的有无。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主观说和折衷说以及英美双层次原因说中的可预见说,也都对主观因素作为因果判断的根据持肯定态度。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暂且将这一类理论统称为刑法因果关系主观论(以下简称“主观论”)。近来,主观论似乎有成为主流学说的趋势,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论(以下简称“客观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如果不能在理论上对这些似是而非的主观论的观点进行有力的反驳和必要的澄清,不仅会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会导致刑事司法实务中的乱判,危害极大。二、主观论引起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混乱对于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许多学者的评价是比较消极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因果关系理论是我国刑法学中最为混乱的一个问题,也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失败的一个领域[2]。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形成了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双层次因果关系说等多种观点争鸣的局面”[3]。但笔者认为,在某种理论的前提都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观点争鸣难免陷入自说自话。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曾经作为一个几近不言自明的理论前提存在,所有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都必须以其为前提。如果离开了这一前提来进行所谓的争鸣,就会引起理论的混乱。但从当前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实际状况看,部分学者的观点完全突破了这一理论前提。有的学者表面上还是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但却认为“刑法的选择当然具有主观性,但并不违反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恰恰是刑法因果关系区别于哲学因果关系的法律特征的体现”[4]。可见,主观论者的观点是:虽然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但能够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却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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