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安乐死出罪机制*梁根林**【内容摘要】本文界定了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合法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指出非犯罪化包括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与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主张我国尚不具备对安乐死予以法律上的非犯罪化的条件,设计了对我国安乐死行为予以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处理的具体路径,并界定了对安乐死进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的适用条件。【关键词】刑事政策安乐死合法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安乐死作为一种仁慈杀人现象虽然古已有之,但真正成为引起人类广泛关注的生命伦理问题却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事情。自1935年、1938年的英国、美国相继成立安乐死协会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场以维护人性尊严、争取人道死亡权利、推动安乐死非犯罪化甚至合法化为核心内容的安乐死运动。这场运动不仅严重地冲击了几千年来业已形成的“生命是上帝所赋予也只有上帝才能夺走”的生命伦理观念,而且对诸如“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绝对权利”、“生命绝对不可剥夺”等传统法律观念提出了重大的挑战,推动现代刑法不断突破绝对禁止并严惩任何形式的杀人行为的樊篱,实现了安乐死这一仁慈杀人行为在一定范围与一定条件下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特别是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在安乐死运动的推动下,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尚未将安乐死行为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法治语境下,开始尝试通过对安乐死个案的司法审查,对确实为情势所迫、情理所容、缺乏期待可能性的安乐死案件予以出罪处理,并逐渐积累操作性经验,积蓄社会支持度,培育安乐死的社会文化氛围。1当人类跨入新千年后,以2001年4月1日,荷兰国会以压倒多数票表决通过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成为全球首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为标志,2安乐死运动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即超越几十年来主要通过1*本文是作者自2001年12至2002年9月赴德国图宾根大学进行访问与研修的具体成果之一,也是作者承接的北京大学985课题《法治:中国与世界》子课题“刑事政策研究”中有关安乐死的阶段性成果的三部曲之二,三步曲之一《争取人道死亡的权利——世界范围内的安乐死运动》即将发表于《比较法研究》;三步曲之三《事实上的非犯罪化与期待可能性》已经发表于《中外法学》2003年第2期。笔者谨对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图宾根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特别是国际犯罪学会名誉主席汉斯·尤根·卡尔纳教授给予笔者的支持与帮助深表谢忱。本文文责自应由本人自负。**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在世界范围内,最早通过司法审查的路径认定安乐死构成违性阻却事由、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处理的是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于1950年4月14日作出的判决。但对安乐死运动构成实质性推动的,则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荷兰法院在刑法的补充性原则(the"subsidiaryprinciple")与便宜原则(the"principleofexpediencyoradvisability")理念支配下,运用义务冲突理论(theconflictofduties)与被迫行为(necessity)理论作出的对医师安乐死行为进行正当化解释的若干著名判例。——Carlos.Gomez,RegulatingDeath:EuthanasiaandtheCaseoftheNetherlands,NewYork,FreePress,p.37(1991)22000年11月28日、2001年4月10日,荷兰国会众议院、参议院分别以104票赞成、40票反对与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压倒多数票表决通过的安乐死法案,使荷兰最终成为全球首个正式在法律上将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国家。法案第20条重申了刑法典的规定,对应他人的明确的和诚恳的请求而终止该人的生命的,处1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故意劝诱他人自杀的,因而导致自杀的,处3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故意帮助他人自杀或者为他对安乐死个案的司法审查有选择地、有条件地、个别化地予以出罪处理的路径,而进入了一个通过正式的刑事立法程序将安乐死行为一般性地和普遍地予以非犯罪化的新纪元。正是在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的安乐死运动的影响下,安乐死在“入世”的中国亦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激烈的争议。公众舆论、学者专家以及民意代表都对安乐死这一生命伦理问题表现出了空前的热情与激情,多数赞成安乐死者往往情绪激昂地列数立法禁止安乐死所造成的种种弊端,大声疾呼我国刑事立法尽快将安乐死合法化,而少数反对安乐死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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