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邹先生家遭遇强拆维权案件分析

【案例解读】邹先生家遭遇强拆维权案件分析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案情简介】1952年新中国土改,J省C县的邹先生家经县人民政府确权开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经历60年代房产调换、70年代开荒、80年代公社批准及县民政局确认、90年代县重点办置换等手续,多次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邹家所有。通过两代人的辛勤劳动,邹先生一家在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起房屋,用于居住及出租。2013年5月3日,因该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县征地办下发拆迁通知。后县政府多部门于同年5月4日下发房屋丈量通知、10月30日向邹先生下发征地及丈量通知直至2014年12月18日向邹先生下发强拆通知,先后多次推翻1999年以前的所有合法证明及邹家兄弟1999年后合法取得的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因感受到自身合法的不动产权受到威胁,邹先生联系到本所李晓宁律师,希望李律师能帮助其维权。【法律分析】针对邹先生家面临的情况,李律师结合具体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分析:一、邹先生家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具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邹先生家最早经县人民政府确权开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又经历房产调换、开荒、公社批准、县民政局确认、县重点办置换等手续,多次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邹家所有,以上事实有村委会及村集体成员书面证明、镇政府的土地确权处理决定、县政府调解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邹家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对其建筑享有合法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二、县政府各部门认定邹先生家房屋为违章建筑并实施强拆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邹先生家的房屋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止于2007年,期间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使用权、所有权提出异议。2013年,该县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公告后,邹先生家多次遭遇不合理的调查、丈量、评估等。县政府部门先以其房屋为违章建筑为由,压低补偿价格,后因邹先生不同意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在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安置补偿,仅以一纸文书认定其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对邹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邹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行政强制法》第17条之规定,县政府多部门均无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规划局作为有权认定违法建设的政府部门,却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邹先生进行核实询问;依法送达听证告知书,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妨碍了邹先生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的行使。三、县政府各部门的违法执法行为实属“以拆违促拆迁”。如前所述,邹家房屋始建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止于2007年,县政府各部门认定邹家房屋为违法建设,不告知邹家和制止邹家的建设行为,在建成后也不及时作出认定和处理,却是在时隔近十年之后才作出处理。而此时正是由县政府进行房屋征收,邹家与政府部门迟迟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因此,县政府各部门的执法目的是错误的,有不作为和乱作为之嫌。【维权策略】李律师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经过充分思考,结合具体事实和拆迁方的具体态度进行了维权设计,并迅速实施:首先,精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验证征收项目合法性。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信息搜集,掌握了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向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该征收项目的前置性文件。通过几组信息公开,李律师判断,该建设项目确经上级政府审批,但因为县政府提前工期,导致该征收项目的前置性文件尚未办理或仍在办理之中,因此,该征收项目违法。其次,行政复议县公安局不作为,督促其立案侦查。邹先生房屋遭遇强拆时,多次拨打县公安局报警电话,请求人身和财产保护,但县公安局均未出警,县公安局对邹先生提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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