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中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

优先股:中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一、问题的提出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具有与普通股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实行股份制度的国家没有不存在优先股的,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优先股种类。但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后,回顾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历程,我们注意到,优先股这种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股份种类在我国没有被采用,成为我国股份制改革的盲点。表现在:(1)理论上探讨得很少。笔者曾在1995年10月27日《金融时报》发表了题为“我国需要优先股一一关于我国试行优先股若干问题的思考”的文章(以后又陆续发表了几篇),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兴趣;该报专门开辟了“话说优先股”的当月话题,连续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就此进行了讨论。从讨论的情况看,对我国是否试行优先股大多数人持“赞成”的态度,当然也有少数“反对”的意见。但可惜的是这场讨论没有引起管理层和实业界的关注,后来也就不了了之。近年来,没有再看到优先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2)法律上一片空白。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优先股”的概念,也没有做出相近的规定,只是在第135条指出“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这里“其他种类的股票”是否包含优先股,不得而知,另行规定似乎也一直没有出台。同样,后来颁布的《证券法》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优先股只字未提。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3)实践中少有采用。1995年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发布公告,将1890万股国有股改为优先股(占总股本的%),开始了优先股在我国的尝试。后来一些地方的公司也试行了优先股,但相关的报道不是很多。那么,中国需不需要优先股?《公司法》是否要对优先股作出规定?中国应该如何试行优先股?目前试行优先股的突破口在哪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创新,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二、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优先股是国际通行的一种基本股份种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称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股份。优先股的特点是:(1)公司利润分配时优先获得股息,公司破产清偿时优先分配剩余财产;(2)股息率是确定的,具有调节股东之间利益分配的杠杆作用;(3)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4)优先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演化出了不同的种类,如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等,具有很大的适用性;(5)优先股由于影响到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表决权,因而有一个数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限制问题,一般规定只能占到公司总股本或者有表决权股(普通股)的一定比例(下文有述);(6)优先股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发行,也可以在公司增资扩股时发行。显然,优先股拥有独特的权益和相应的约束,具有鲜明的特点,是对普通股的一种有效补充,使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了很大的弹性和运作空间,这也是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与普通股共同成长、相辅相成、持久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优先股,各国《公司法》也对优先股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由于股份制改革的时间不长,改革的起点选择不同以及随后的“路径依赖”,加上理论界和决策层对优先股的认识不足,尤其是作为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本大法的《公司法》没有对优先股以应有的地位和相关的规定,因而使得优先股这一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没有在我国采用,更谈不上推广和发扬光大。三、中国试行优先股的必要性如果说以前对优先股认识不足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股份制己深入人心、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今天,尤其是改革遇到许多障碍、需要制度创新的时候,迫切需要对优先股作出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认为,目前是试行优先股的时候了,试行优先股对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1、试行优先股可以改变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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