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供电局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象山县供电局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象山供电局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安全行车考核办法、车辆运输管理标准、车辆维修管理标准等车辆管理相关规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局属各单位的机动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及所有职工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局属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局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交通安全隐患。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第一节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保管制度,代班和调换或借用驾驶员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五条机动车选型,除轿车(指挥、接待、商务用车)不定型,生产用的工具车为刷有国网品牌和象山电力标识的黄色车辆。第六条新车到位后,应当及时办理牌证、保险、交纳规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设立车辆登记卡和检修台帐。第七条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牌证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经技术检验合格。第八条局属机动车辆只能用于生产、公务等工作用车,未经局主管领导同意不得私事用车或外借。第九条局大院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前向车队提出申请,车队调度员应当根据任务轻重缓急,合理调度,遇紧急情况不能满足的,有权调动全局任何车辆或联系落实外租车辆。第十条局大院外各部门(单位)车辆实行定向管理和使用制度,部门(单位)第一责任人为车辆主管领导。各生产单位使用车辆,须经车辆主管领导统一调度派车。第十一条局属所有车辆外出,须由派车人填写《象山供电局出车任务单》,注明出车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出车任务、随车监护人。驾驶员凭出车任务单出车,遇紧急情况出车的应在出车回场后补签出车任务单。第十二四条局属机动车辆出宁波大市区域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车队备案。第十三条电力工程车、抢修车,除生产、抢修任务和需进修理厂正常维修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无特殊情况,禁止跨辖区行驶。第十四条局属机动车辆在每年的“五一”、“十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实行封车制度,除因生产抢修需要外,需要其他用车的必须经局值班领导签发《象山供电局出车任务单》后,方可出车。第十五条全局机动车辆的油料管理:统一由车队指定人到指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加油站加油,加油时必须登记加油人姓名、时间、数量、车牌号。第十六条各部门(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向车队提供车辆运行报表,车队须对所有机动车辆进行油料考核,定期公布。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应本着“应修必修、修必修好”和“定期检修、视情修理”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及宁波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程。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应遵循“修旧利废、挖潜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修理费用,并明确区分责任,层层把关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必须到局指定的修理厂家进行维修作业,特殊情况外,未经车队批准,不得前往非指定厂家维修,新车保养期限内,必须到该车型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需进修理厂维修保养程序:(一)车辆需进修理厂维修费,须由车辆单位主管填写《象山供电局汽车送修单》,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保养。(二)维修费用500元以上,由车辆单位驾驶员向车队提出申请,经车队审核认可方可修理。(三)车辆大修,由车辆单位提前一个月向车队提出书面申请,车队根据对该车技术鉴定情况,制订车辆大修计划,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大修作业。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在车辆修理期间,应当随车监护,修理完毕后,应当对车辆进行认真试车验收,如发现价格、质量问题,及时向修理单位或车队提出异议,验收合格后,应当审核修理费用,无异议的须在修理清单上签字。第二十二条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车队应指定人员到修理厂进行修理项目价格质量审核检验,置换材料应当及时收回,集中处理。第二节驾驶员管理第二十三条各车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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