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妖言”与“祝诅”关系探析

两汉“妖言”与“祝诅”关系探析[收稿日期]2013-12-05[]宋洁(1979―),男,湖南常德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摘要]学者所质疑汉文帝二年“除诽谤妖言诏”中的“妖言”二字为“误衍”的说法,实不可信。通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载“毒言”的爰书,以及《论衡》对“妖”、“毒”关系的考察,知道秦汉人视“祝诅”为“妖言”,并可与汉文帝诏文中“祝诅上”相印证。藉此确认文帝诏文中的“妖言”二字绝非多余。[关键词]妖言;祝诅;睡虎地秦简;毒言[]K234[文献标识码]A[]1008―1763(2014)02―0020―04AnInvestigationonRelationshipbetweenFallayandImprecationinHanDynastySONG激e(YueluAcademy,Hunan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Abstract:Scholarshavequestionedthewordof“Heresy”ontheEmperorWenofHan’imperialedictabouttheabolitionoftheslanderandheresy,Itisnotworthtotrust.Basedonthedescriptionoftheirrelationshipbetweendemonandpoisoninthe“LunHeng”,knowaboutthecursecanberegardedaheresy,andthewordof“Heresy”intheimperialedictisnotredundant.Keywords:fallacy;imprecation;theShuihudiQinbambootext;poisonwords文帝二年(前178)除“诽谤妖言之罪”,乃盛德之举,被后世所褒美。然而,此前的吕后元年(前187)也曾有过类似的除“妖言令”之举。故后世学者对于吕后除“妖言令”之后,文帝为何又除“诽谤妖言之罪”的问题尝试着做出了诸多解释:一、认为在吕后元年至文帝二年之间曾复设“妖言令”,颜师古注《汉书》首倡其说师古曰:“高后元年,诏除妖言之令,今此又有妖言之罪,是则中间曾重复设此条也。”《汉书》卷四《文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第118页。。其后从者如流,成为主流观点。二、认为吕后所除的是“妖言罪”,而文帝所除的是“诽谤罪”,文帝诏书中是“顺便提到了‘妖言罪’”,持这种观点的有梁玉绳、高恒、大庭?等学者。对于吕后所除“妖言令”是否与文帝所除“诽谤妖言罪”是同一事,值得斟酌。但既然文帝诏文中出现“妖言”二字,那我们应该在尊重史料记载的前提下,展开讨论。一汉文帝二年诏文中的“妖言”二字问题学者认为文帝二年只除去了诽谤罪,而与妖言罪无涉之观点,很大程度上是深受吕后元年已除“妖言令”之影响所致,如清人梁玉绳《史记志疑》云:“《汉书纪志》高后元年正月诏除‘妖言令’,而此又有妖言之诏,师古以为中间曾重复设之。然诏中无一语及妖言,《名臣表》止言‘除诽谤律’,景帝元年十月诏,历叙孝文功德,但云‘除诽谤’而亦不及妖言,则师古重设之说未确,疑‘妖言’二字是羡文。”[清]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2年,第258页。高恒先生与梁玉绳之理解一致,也认为颜师古之说值得商榷,诏文中是“顺便提到了‘妖言罪’”。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49页。我们以为诸家臆测文帝诏文中的“妖言”二字为衍文,似乎过于低估了颁行全国的诏文严谨性,非解决之道。下面我们先从诏书内容展开,《史记?孝文本纪》云: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远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而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史记》卷十《孝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第423-424页。此诏书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为文帝是否从立法层面上废除了“诽谤妖言法”;二为文帝诏文中“妖言”二字是否为衍文。第一个问题的提出,可能让人困惑。因为后世依据此诏文,皆毫无疑问地认为文帝废除了诽谤妖言“法”,其后由张汤、赵禹之徒重设其“法”。清人沈家本之说尤可作为代表:“文帝特诏除之,可谓盛德。而其后复设,大约在武帝时张汤之徒造作苛法。”[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第1415页。此问题已有专文论述拙文:《汉文帝“除诽谤妖言诏”发覆》,《史学月刊》2014年第3期。,但考虑到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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