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湖南省高院余法官的一则文章笑话

湖南省高院余法官的一则文章笑话(经济诈骗要反,文化诈骗也要反,文化不济导致的法律诈骗更要反)庄严的湖南高院刑事庭:尊敬的领导:现以一位公民的身份,指出贵庭余旭东法官,文化水平极低,写文章尚达不到初中毕业水平,由此可以透视出他的法律水平。掌握着阖省人民的生杀予夺大权,何堪此任?对他发表在法律最高殿堂学术刊物《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中的文章《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第827号)——“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试做点睛式的评析,可透析之。一、全文分三段:一,基本案情(1452字),二,主要问题(23字),三、裁判理由(5294字)。比例畸形,文章结构,虎头、豹尾、熊腰,余先生全不顾及,“熊腰”一段仅23字。“楚王好细腰”,这“腰”也太细了吧,难道真的“宫中多饿死”?尾巴却大,论字数是中间一段的230.17倍。二、仔细分析,第二段不能独立成段,段题“主要问题”是不必的,段题之下的所谓内容“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其实是第三段的标题!三、第三段原标题“裁判理由”,应当删去,以第二段的的内容代之,这样标题与内容才互相符合。四、删去第三段标题“裁判理由”不要心疼,那本来就是个可以进入《笑林广记》的笑话。余旭东法官做法官做习惯了,就像那些做领导做习惯了的人,让他写书法他不会写,拿起笔来只写两个最熟悉的字:“同意”,“同意”是他写习惯了的。“裁判理由”也是余旭东法官写习惯了的。请尊敬的领导拍一下他的肩膀,提醒他:小余,在这里你是在写文章,介绍你对“如何科学确定‘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问题的看法,不是在写判决书、裁定书!太可怕了,一个动辄给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省高院法官,原来不会写文章!陈更律师笔记于2015年1月23日附原文: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27号,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90辑。资料来自为你辩护网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案(第827号)——“继续追缴”涉案财物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作者:渠帆余旭东一、基本案情长沙市检察院以许俊伟、张建英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被告人许俊伟开始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验资的手段申办湖南好房子好日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房子公司),并于同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同年6月,许俊伟与被告人张建英在联系房地产业务时相识。不久,许俊伟得知湖南华城国际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开发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尚剩有150余亩土地,但已被法院全部冻结,即与张建英合伙编造省残联下属公司好房子公司有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房地产项目的260亩土地正在招商引资的虚假事实,并共同物色买主。此后,张建英经人介绍找到欲在长沙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被害人章胜汉。许、张二人为诱使章胜汉从好房子公司购买土地,伪造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公函》。该公函的大致内容为:好房子公司系中国残联民族贸易(集团)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张建英受残联民贸总公司的委派全权处理有关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土地转让事宜。此外,许俊伟、张建英还先后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他文件,并以“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的名义开设收取购地款的专用账户。2004年11月16日,章胜汉与好房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伟签订了长沙市“古汉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随后,自2004年12月10日起至2005年5月19日止,章胜汉陆续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00万元土地转让补偿款汇入二被告人指定的“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拆迁安置办”账户。进账后,许俊伟、张建英将该4000万元迅速大量取现和转账,据为己有。2005年12月23日,许俊伟谎称要支付“古汉城”06号宗地拆迁安置费用,骗得章胜汉50万元;又以“古汉城”06号、02号土地办土地使用权证开支为由,以借款的名义于2006年1月20日骗得章胜汉350万元;还以“古汉城”01号、02号土地尚欠部分土地款为由,于2006年4月2日骗得章胜汉60万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法院认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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