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劳教制缺法律依据

南方周末--劳教制度缺法律依据劳教制度缺法律依据[法治]贵州市某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劳教人员在接受训练。近日,6位广东省政协委员联名发起提案,建议广东省先行一步,废除缺乏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提出的缘由由广东省政协委员、法学博士朱征夫发起的《关于在广东省率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6位政协委员的附议。虽然广东省劳教局有关人士认为“这个提案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公安部制定的,广东省无权将其废除。但朱征夫表示,“广东的经济在全国先行一步,政治文明也要先行一步。”这位身为律师的博士坦言,发起提案就是要唤起人们的权利意识。据记者了解,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者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这项被法学界长期批评的制度却至今岿然不动。乐正教授将其归结于矛盾的社会心态。他认为,媒体上大量的有关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报道,使得普通市民就希望对这类违法犯罪者严厉打击,这使劳教制度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在他看来,现在有必要重新梳理一下我们的法制理念,现在是法治社会,不能只考虑动机,不能因为城市治安问题突出,就把那些轻微违法犯罪的人都送去劳教。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劳教制度,要从根本上进行检讨:它有没有与宪法相抵触?是否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朱征夫认为,从1957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劳教制度,如果说在当时的特定社会环境下有它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那么,在宪法、刑法、立法法等法律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程序作出严格的规定后,这种非经法定程序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即使没有设计出相应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替代措施,这种制度性的危害也不允许存在。因此,有专家指出,绝不能像收容遣送制度那样,既先天不足,又在执行时被严重扭曲,恶性发展,最后才得以矫正,整个社会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通过公开的抗辩、上诉等法定程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这是法学界一致的观点。朱征夫提出,根据刑法的规定,现在有两种法定刑可以替代劳教制度:一是拘役,二是管制。其中,拘役最长为6个月,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1年;管制的最长时间为2年,数罪并罚可以延长到3年。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管制则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社区治保机构负责,进行社区矫正,并且不剥夺人身自由,只是限制人身自由,可以回家,离开一定的范围要报告。这两种刑罚都适用于劳教,因此,可以用这种法定的刑罚替代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教养。一个历史的产物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此,这部劳动教养法规一直使用到今天。上述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劳教的时间,只是规定需要实行劳教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这表明,劳教所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非司法程序。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在原来的基础上,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组成的劳教委员会,将劳教的范围界定为大中城市,期限为1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要求将属于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对象的轻微违法犯罪和身份不明的人员,“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进行审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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