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市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市,实行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二、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三、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五、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六部局联合发布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六、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七、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举报电话:3098336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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