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工商所、机关相关科室:现将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鄂工商函[2012]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查清本辖区团购网站设立情况,并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函[2012]1号)要求,在填报的《网络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调查汇总表》(鄂工商函[2012]1号附件2)“网络服务经营者(户尸中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栏目,增加“其中:团购网站”统计项。请各单位于7月10前将辖区团购网站数量和网络经营主体调查清楚,并将相关表格报送到分局消保科齐万军邮箱,为建立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数据提供基础数据,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鄂工商函〔2012〕28号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工商局: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12〕3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网络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意见》,了解并掌握相关规定,提高对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的监管水平。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网络经营主体,尤其是团购网站经营者宣传《意见》,引导督促其自觉履行《意见》规定的责任义务,切实规范网络团购经营行为。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各地要结合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采取网上搜索、经营者自报、工商所普查等方式,查清本地团购网站设立情况,并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开展网络经营主体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鄂工商办函〔2012〕1号)要求,在应填报的《网络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调查汇总表》(见鄂工商办函〔2012〕1号附件2)“网络服务经营者(户)”中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栏目,增加“其中:团购网站”统计项,一并汇总报送辖区团购网站数量,为建立全省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二O—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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