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127号文件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沈建发(2008)127号关于推广使用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的通知各检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实现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诚信检测,进行规范、高效的信息化检测监督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市建立了“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并已通过沈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鉴定,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试运行证明技术条件成熟,决定在全市推广使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获得各类别工程质量检测法定资格并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须加入和使用“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二、“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的具体使用要求,按附件《<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三、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对“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通过“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对全市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四、各类别检测机构加入“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入网)按下列要求执行:1、自2008年12月1日起,由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和验收检测机构入网的软硬件安装工作;2、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入网完毕;3、其他类别检测机构,在2009年6月30日前入网完毕;4、各类别检测机构,均可提前入网。五、各检测机构入网后,必须设专人专机进行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自2009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通过“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开展检测工作;其他类检测机构在上述规定的入网时间结束时,必须通过“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开展检测工作。七、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检测机构,要立即按要求监理检测网络工作,否则不得在沈阳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八、因检测机构未入网而不能完成的检测任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给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接续完成。九、自2009年1月1日起,工程质量见证检测部分不得委托给未入网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2009年7月1日起,工程质量各类别检测均不得委托给未入网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十、本通知及附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沈政法备字2008年第38号),请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编制、使用、监督管理“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及附件要求,不断完善“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功能,进一步搞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附件:《<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管理实施细则》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诚信检测和规范、高效的检测信息化管理,进一步促进《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远程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的合理使用,根据建设部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均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加入《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之前,应当完成本检测机构的微机检测系统的局域网建设。第四条《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软件的使用者、编制者和监督管理者,应当密切合作,完善《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软件所覆盖的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五条《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是指充分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对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进行采集、储存、处理、提取、传输、汇总,保证各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公平、诚信、规范、高效地开展检测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第六条《沈阳市检测管理信息网》的基本功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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