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止付后的票据处理案例及思考

一、情况简介二、百姓金融网---专业票据平台:票据贴现知识(一)出票及挂失过程我行某支行于2011年9月19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13.5万元,于2012年3月19日到期。2012年3月13日,甲法院向我行发来停止支付通知书,称该票已被A公司挂失并申请公示催告,要求我行停止支付。(二)公示催告过程2012年3月19日前后,B公司持该票向我行提示付款。我行告知其已被法院停止支付,请其向法院申报权利。在B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后,甲法院于2012年5月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原文为: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注:A公司)或申报人(注: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申请付款过程2012年7月2日,C公司持该票向我行申请付款,被我行拒付(拒付原因详见后文分析)(四)投诉及处理过程2012年8月8日,B公司以我行拒付为由,向监管机关进行投诉。在接到监管机关转办单后,我行持票据等资料复印件到甲法院找该案审判员咨询是否应付款,审判员未作答复,只称案件系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裁定。(五)付款9月中旬,我们在C公司明确已由B公司代偿票款的前提下,指导B公司进一步完善票据背书手续(后文详述),并付款给B公司。(六)根据该票及相关资料记载所描绘的时间线1、2011年9月19日出票2、2011年11月24日B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公司(票据记载如此,此处有瑕疵,后文详述)3、2012年3月13日A公司挂失并由甲法院公示催告4、2012年3月19日前后B公司从我行获知该票已被公示催告,随即向甲法院申报权利(此处与前述矛盾,后文详述)5、2012年5月9日,甲法院裁定终止公示催告,但未明确票据权利归属。6、2012年7月2日,C公司作为持票人通过其开户行向我行提示付款,我行拒付。二、我行拒付的理由(一)法律法规未对公示催告终止后是否“见票即付”作明确规定甲法院关于“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该裁决系依法作出,本身并无瑕疵,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1、裁定只是明确双(多)方有权起诉,但起诉的是票据权利还是票据债权?2、在类似双方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终止公示催告是否意味着票据权利恢复到先前状态,银行应见票即付(票据到期后,后同)?又或是通过诉讼确定票据权利归属?上述两个问题对于作为承兑人(付款人)的银行很关键。如果是对票据权利进行起诉,那么票据权利待定,即银行付款的对象不明确,应通过诉讼对票据权利确权后付款;反之,若仅仅是就票据债权进行起诉,那么银行可以“见票即付”,即使付款后非持票一方胜诉,也只能向持票一方索偿。加之现有法律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1]”,更进一步加重了前述两义性争论:一方面,此条似乎规定了公示催告结束后可以见票即付。但是如果持票人是恶意取得票据的呢?在多方主张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公示催告程序并不对票据进行确权判决,持票人是否合法拥有票据权利无从认定,从而银行也无法确定是否将票款付给了正确的对象。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各方在公示催告结束后进行诉讼的,“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那么根据我们的理解,也还在票据纠纷的范畴之内而不是债务纠纷,票据权利归属待定。反言之,公示催告是对因为被盗等原因而造成持票人失票后的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假如采纳公示催告终止后应“见票即付”的观点,那么失票人也只是知道票据谁手里,还需要另行通过诉讼确定票据权利(或债权)。而在此期间,票据将因为到期而被非法持有人兑现,那么公示催告就无法达到司法救济的目的。由于公示催告结束后未进行票据确权判决。加之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和申报人是A公司和B公司,而向我行提示付款的是案外人(也是持票人)C公司,其中关系十分复杂,对此我行拒绝了C公司的付款要求。(二)票据记载存在瑕疵如前述时间线所述,按照票据背书记载,B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4日将票据转让给C公司(后续再无转让背书)。即,从记载来看从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持票人应为C公司(注:实际上不是[3]);但同时,B公司于3月向甲法院主张票据权利。依照法律要求,主张票据权利时应提交票据供法院及各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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