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维权体系建设的思考

关于纳税人维权体系建设的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纳税人的普遍要求。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各级党政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国税机关也紧跟形势,推出了“六提速、三减负、三公开、一首问”为主线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既是扩大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落地工程,又是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扬帆之举,也是更好地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面对这样的形势和需要,如何以纳税人为本,建立纳税人维权服务体系,值得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索,从而为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打下坚实的基础。一、纳税人维权体系建设的背景众所周知,税收是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即纳税人通过缴纳税款向政府购买各种服务,政府收了税为纳税人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服务。一直以来,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都过于强调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国税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国税机关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开通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税务网站等措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方式手段,在探索创新中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0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专为纳税人服务的司局级机构——纳税服务司,纳税服务工作翻开新篇章,也是纳税服务的新起点。2009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会议将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并列为税务部门的核心业务,纳税服务工作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在纳税服务理念不断强化的背景下,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重要的内容被正式提出,全力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的题中之义。二、当前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整个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维权服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一)纳税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在税收法律活动中,由于一直片面强调国税机关的权利和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造成纳税人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普遍不足。同时,普通纳税人无法全面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等问题的出现。更普遍的问题是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维权质量心存顾虑,害怕向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税务部门申请维权服务后,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起麻烦。(二)国税机关重管理轻服务思想仍然存在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由于一直以来占据主导地位,国税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时候,往往不太注重纳税人的权益而侧重于纳税人的服从。对于纳税人应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自主选择权等,国税机关往往立足于本部门利益出发,采取有利于自身的措施来应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也更多的站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角度依法行使征税权,较少注重对纳税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这无形之中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三)国税干部的服务素质尚且不高有的国税执法人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法律素质偏低、业务水平不精、误解、曲解税收法律法规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纳税辅导不到位,出现问题才辅导,流于形式;有的国税执法人员作风拖拉,对工作不负责任,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甚至对纳税人急需办理的事情顶着不办,消极怠工;有的国税执法人员不能坚守岗位,纳税人三番五次都找不到人,使纳税人较长时间等待,服务效率低下,造成“事难办”。(四)办税服务的流程和环节仍需简化虽然目前各地都实行了“一窗式”和“一站式”服务,但实际情况是:纳税人往往跑了大厅,再跑管理分局,有些还要跑业务科室,业务流程繁琐,办税效率低下,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一窗式”和“一站式”服务;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种报表资料重复报送现象仍然普遍,国税系统上下级之间,或者一个单位内部不同科室也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虽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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