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

浅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摘要:从历史发展来看,在律师的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必然趋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至关重要,在新《律师法》生效后,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相关权利的保障并没有得到预想中的效果,我国应给予明确并作出相应的改革。关键词:侦查;律师;权利:C91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26-01律师辩护对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已经将律师的辩护权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生效的新《律师法》,旨在改变这种局面,但由于种种问题,收效甚微。一、国外相关制度现状分析日本1946年《宪法》第34条规定:“任何人,未直接告知理由,并未直接给予聘请辩护人权利时,不受拘留或拘禁。”1948年《刑事诉讼法》第30条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聘请辩护人。”据此,不论被疑人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都可以聘请辩护人,从而辩护权的保障得到了飞跃性的发展[1]。美国直到二十世纪60年代之前,联邦最高法院不断摒弃聘请律师帮助的权利。到了60年代,最高法院通过Massiah诉美国案、Escobedo诉伊利诺州案以及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了在警察侦查或讯问时,被追诉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及政府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此权利的实现[2]o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权利保障所面临的困境新时期,对人权保障的要求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我国也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新《律师法》在律师介入侦查的时间起点、律师的阅卷权范围、律师会见权以及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方面扩充了律师的权利。由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并且两部法律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和全国人大制定或修改,再加上新《律师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或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新法”对律师权利扩大的部分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有些地方根本不承认其效力。三、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完善(一)明确《律师法》的效力以及条款表述首先,应当先明确《律师法》的效力。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效力优先。《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律师法》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权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新《律师法》对《刑事诉讼法》做某些修改,其效力应当得到认可[3]。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对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之争做出了答复,认为对于有冲突的部分,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尽管这种答复不具有法律解释的效力,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态度,这种具有指导意义的答复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此外,新《律师法》在法条表述上仍存问题。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含义、侦查阶段律师是否有调查取证的权利等条款都可做不同的解读。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制定新法实施的意见,以破解当前《律师法》难以实施的困境。(二)切实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应有的权利会见权。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新《律师法》在律师会见权上有了重大突破,但是这些相关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或有些地方亟待明确化。首先,会见是否需要经过许可应明确。一些地方作出规定,对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要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安排会见。此类规定与律师法所规定的立法意图一一凭“三证”直接会见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是对新《律师法》就此问题规定的直接否定。其次,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不被监听”不仅包括不能利用监控设备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时的谈话进行监督,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应在场。否则,这项规定就失去了意义。讯问时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新《律师法》也未作规定。由于讯问时律师在场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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