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兰溪市交通局-兰溪市人民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兰溪市公安局文件兰溪市交通运输局兰环保〔2013〕84号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浙政办发(2010)85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2〕116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我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范围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以及在异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长期在我市行驶和使用的机动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种类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汽油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时间起始时间:自2013年9月23日开始。核发时间:按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所在地各单位工作时间。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程序(一)新购置机动车对于新购置机动车,应达到我市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在新车登记注册后,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在用机动车(含本市过户、二手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如经检验不合格,应当在维修后再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只有在机动车安全检测合格和已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能领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非本市在用机动车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号牌的在用机动车,原则上须在车辆的登记注册所在地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标志的车辆,也可在本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程序与以上第二点在用机动车相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外地转入、过户到本市在用机动车对外地转入、过户到我市的在用机动车,应达到我市现行排放标准要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入、过户手续后,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凭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或在原注册登记地已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免予检验,凭相关材料直接到车牌所在地任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五)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有效期内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在提交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相应有效期限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原遗失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已到期的,在车辆经排气检测合格后,凭相关材料,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所需材料(-)新购置机动车1.个人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委托办理时,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单位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二)在用机动车(含本市过户、二手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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