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海关稽查条例正式出炉

新的海关稽查条例正式出炉新的海关稽查条例已经正式出炉了,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的海关稽查条例正式出炉!”,供大家参考借鉴,梦想可以扶助到有需要的挚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抉择》,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年6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抉择国务院抉择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其次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举行核查,监视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机要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将其次款中的“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修改为“应当在本条例其次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五、删去第八条。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概括处境,确定海关稽查重点。”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举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处境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举行稽查。”八、将第十四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海关举行稽查时,察觉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采取该项措施时,不得阻力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海关对有关处境查明或者取证后,应当立刻解除对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查封、扣押。”十、将第十六条中的“经海关关长批准”修改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将“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十一、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一条:“海关举行稽查时,可以嘱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被稽查人嘱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十二、将其次十一条改为其次十二条,修改为:“海关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在报送海关前应当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的观法,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观法送交海关。”十三、将其次十二条改为其次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海关应当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十四、将其次十五条改为其次十六条,并将其中的“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修改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增加一款,作为其次款:“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采纳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置。”十五、将其次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被稽查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海关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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